| 从2006年6月1日起,由国税总局印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成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只能打印一次,遗失不补。
◇ 按照规定行程单都可以在机场打印,但是目前由于很多航空公司的系统不支持机场打印,如果旅客向机票代理购买电子客票,或者未指明电子客票但开出的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都由机票代理提供,如果是电话或网络订购,一般出票方会以邮寄等方式送达行程单。(何时实现统一的机场打印,以航空公司的公告为准。)
◇ 直销客户(旅客自行在航空公司的网站或到航空公司的直属售票处订购电子客票)可以到各航空公司设在机场的电子客票商务柜台,在办理登机手续的同时打出行程单。
◇ 行程单的打印期限在航程全部使用后7天内都有效;航程如果未使用(包括部分未使用或全部未使用),打印期限在1年内都有效。
◇ 虽然行程单不做为登机凭证,但是旅客最好出行前就打印并妥善保存行程单。因为在一种情况下其具有发票以外的作用,即如果航班不正常需要签转,航空公司需要收回行程单。此外,行程单丢失也比较麻烦,旅客需到购买机票的航空公司开一张电子客票航程通知单,再加盖业务章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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